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898号原告张丽云,女,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甄凤军,男,1975年2月22日生,汉族,干部。
原告张丽云与被告甄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云与被告甄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丽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齐 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尤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