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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民初898号

张丽云与甄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3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丽云,甄凤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898号原告张丽云,女,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甄凤军,男,1975年2月22日生,汉族,干部。

原告张丽云与被告甄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云与被告甄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丽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齐 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尤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