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刑更1261号罪犯廖敏,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服刑。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蓬溪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9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于2016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认为罪犯廖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2013年6月至2016年3月计分考核累计积分141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十个月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敏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廖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敏减去十个月有期徒刑。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6年11月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伟勋��判员伍健
人民陪审员 陈守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聪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