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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执51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与黄娜、陈学良、黄登科借款合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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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鄂1182执513号黄娜、陈学良、黄登科:你们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黄娜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返还借款本金49999.92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2.95%支付借款利息)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陈学良、黄登科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返还责任。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缴纳案件受理费1503元;申请执行费650元。户名:武穴市人民法院当事人钱物返还中心账号:82010000000004206开户行: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