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1521号原告赵晓新,农民。被告赵晓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新诉被告赵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晓新于2016年6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晓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赵晓新负担。
审判员 顾永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建新 来自:
赵晓新与赵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1521号原告赵晓新,农民。被告赵晓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新诉被告赵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晓新于2016年6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晓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赵晓新负担。
审判员 顾永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