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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1521号

赵晓新与赵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晓新,赵晓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1521号原告赵晓新,农民。被告赵晓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新诉被告赵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晓新于2016年6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晓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赵晓新负担。

审判员  顾永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