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06号申请执行人郝某。被执行人高某。申请执行人郝某与被执行人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9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郝某垫付款100000元之义务,申请执行人郝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执10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某发现被执行人高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屈文学
审 判 员 孙海宏
代理
审判员 董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卜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