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1214号原告朱春钢。被告南阳新时代海洋国际劳务公司地址南阳市车站南路263号。
原告朱春钢诉被告南阳新时代海洋国际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春钢于2016年6月22日向法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朱春钢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春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5元减半收取427.5元由原告朱春钢芬负担。
审 判 长 XX舵
审 判 员 魏妍冰
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治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