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03民初1214号

原告朱春钢诉被告南阳新时代海洋国际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春钢,南阳新时代海洋国际劳务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1214号原告朱春钢。被告南阳新时代海洋国际劳务公司地址南阳市车站南路263号。

原告朱春钢诉被告南阳新时代海洋国际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春钢于2016年6月22日向法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朱春钢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春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5元减半收取427.5元由原告朱春钢芬负担。

审 判 长  XX舵

审 判 员  魏妍冰

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治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