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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执166号

王兴旺、刘凤芹与王爱云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兴旺,刘凤芹,王爱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166号申请执行人王兴旺,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凤芹,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爱云,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兴旺、刘凤芹与被执行人王爱云赡养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作出(2012)磐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学深

审 判 员  林 涛

代理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冯静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