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166号申请执行人王兴旺,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凤芹,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爱云,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兴旺、刘凤芹与被执行人王爱云赡养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作出(2012)磐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学深
审 判 员 林 涛
代理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冯静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