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02执13号
申请执行人:赵映
被执行人:邢刚
被执行人:皱小乐
被执行人:邢腾跃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213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赵映申请执行邢刚、皱小乐、邢腾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2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建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