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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322刑初14号

江登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江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江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藏0322刑初14号公诉机关江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登,男,1991年1月1日出生,藏族,文盲,牧民,西藏江达县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江达县公安局羁押,2015年12月14日被江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江达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3月11被江达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达县看守所。无前科。江达县人民检察院以藏江检公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登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闯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3日中午11时许,阿布某某与被害人仁青某某去某某乡某某村寻找债务人青某索要债务。期间,阿布某某欲以青某的皮卡车用于抵债,青某予以阻扰继而双方发生拉扯。被告人江登看到其哥哥青某被打倒在地后,便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砸向受害人仁青某某的头部,致使仁青某某倒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仁青某某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江登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江登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庭审中被告人江登当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对指控的罪名表示接受,对量刑建议认为过高,但表示诚心悔过,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3日中午11时许,阿布某某与被害人仁青某某去某某乡某某村向债务人青某要债,青某以暂时没有钱为由,拒绝还债。于是,阿布某某去拔掉青某的皮卡车的钥匙,想用皮卡车抵债,青某予以阻扰,继而阿布某某、仁青某某、青某发生拉扯,在拉扯过程中,青某被打倒在地。在附近的被告人江登,见其哥哥青某被打倒在地,十分愤怒,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砸去,将被害人仁青某某的头部砸伤。经西藏昌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仁青某某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江登于2015年12月11日向江达县公安局投案,并于当日被羁押。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江达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来源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案件来源。2、被告人江登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江登实施伤害的经过、伤害的对象等情况。3、证人扎某、青某、次旺某某、曲某、阿布某某、次旺某某、益西某某、邓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江登实施伤害的经过、伤害的对象等情况。4、西藏昌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证明被告人江登实施伤害行为造成仁青某某二级重伤的后果。5、江达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等材料。证明案发地点在江达县某某乡某某村。6、江达县公安局出具的《投案自首材料》《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江登于2015年12月11日向江达县公安局投案,并于当天被羁押。7、江达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江登案发时为成年人。8、江达县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江登实施犯罪伤害对象是仁青某某。9、江达县公安局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公安机关在现场未提取到作案工具(石头)的原因,另一份证明公安机关未提取到被害人仁青某某陈述的原因。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江登未提出异议,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二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江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江登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江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阿旺措姆

审 判 员 李 建 川

人民陪审员 泽仁加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洛松热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