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2722号原告杨照礼,居民。被告杨正林,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淮河东路24-2。法定代表人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照礼与被告杨正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照礼于2016年6月23日以被告杨正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以补充证据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照礼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照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照礼负担。
审判员 陈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