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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2执字第73-1号

易某某与陈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易某某,陈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2执字第73-1号

申请执行人:易某某,男,1989年7月7日,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88年10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光民初字第0128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120元及利息未能履行,其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灵胜

审判员  李良应

审判员  余世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 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