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556号
原告:宋吉伍。
被告:吕少杰。
被告:高春霞。
被告:张雪辉。
被告:刘泰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吉伍与被告吕少杰、高春霞、张雪辉、刘泰秀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吉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少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彦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