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443号原告李燕慧,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郑国华,男,1954年7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乔守东,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简燕英。本院在审理李燕慧诉郑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燕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李燕慧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玉希
人民陪审员 冯秀琴
人民陪审员 闫素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东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