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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443号

李燕慧诉郑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燕慧,郑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443号原告李燕慧,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郑国华,男,1954年7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乔守东,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简燕英。本院在审理李燕慧诉郑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燕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李燕慧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玉希

人民陪审员     冯秀琴

人民陪审员     闫素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东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