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1283号
原告:陆溶丹。
被告:姜怀伦。
原告陆溶丹诉被告姜怀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陆溶丹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溶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溶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陆溶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淑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