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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1283号

陆溶丹与姜怀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陆溶丹,姜怀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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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1283号

原告:陆溶丹。

被告:姜怀伦。

原告陆溶丹诉被告姜怀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陆溶丹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溶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溶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陆溶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淑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