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876号
原告:闫某某。
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员 程 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昆朋附:(2016)皖1204民初876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