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170号
原告:丁济磊。
委托代理人:刘学玉,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雯雯。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负责人:于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负责人:于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济磊与被告刘雯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济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济磊负担。
审 判 长 车邦国
人民陪审员 王茂林
人民陪审员 王振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孝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