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280号
原告: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荫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俊峰、邹存宝,均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数数。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数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士平
审 判 员 刘 博
人民陪审员 孙淑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谷 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