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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3696号

杨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3696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王旭芬,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常某。委托代理人李超,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用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已付)。

审判员  赵文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淑玲速录员  肖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