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838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字第879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马丰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