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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838号

高某与金乡县古白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某,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838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字第879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马丰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