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6民初331号原告严某某,女,永寿县监军镇。被告巨某某,男,永寿县监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陈筱曼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宁 来源:百度搜索“”
严某某与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6民初331号原告严某某,女,永寿县监军镇。被告巨某某,男,永寿县监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陈筱曼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