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3332号
原告:刘寿坤。
原告:曾凡丽。
被告:彭盼。
被告:刘某。
法定代理人:彭盼,女,系其母亲,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杨园村215号。身份证号:420106195606073621。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寿坤、曾凡丽诉被告彭盼、刘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寿坤、曾凡丽未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其在法定期间内预交后仍不交纳,也未办理减、免、缓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兆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