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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3332号

刘寿坤、曾凡丽与彭盼、刘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刘寿坤,曾凡丽,彭盼,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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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3332号

原告:刘寿坤。

原告:曾凡丽。

被告:彭盼。

被告:刘某。

法定代理人:彭盼,女,系其母亲,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杨园村215号。身份证号:420106195606073621。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寿坤、曾凡丽诉被告彭盼、刘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寿坤、曾凡丽未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其在法定期间内预交后仍不交纳,也未办理减、免、缓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兆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