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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962号

韩丽平与万升国、井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丽平,万升国,井会敏,胡金波,万升亮,赵洪石,姚胜春,河北中磊房地长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962号

原告:韩丽平。

委托代理人:张铁矿,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升国。

被告:井会敏。系被告万升国之妻。

被告:胡金波。

被告:万升亮。

被告:赵洪石。

被告:姚胜春。

被告:河北中磊房地长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新华区宇安路168号宁安园1-1-1201。

法定代表人:万云鹏,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丽平与被告万升国、井会敏、胡金波、万升亮、赵洪石、姚胜春、河北中磊房地长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丽平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金波、万升亮、赵洪石、姚胜春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丽平撤回对被告胡金波、万升亮、赵洪石、姚胜春起诉。

审判员  杜金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