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1218号原告邓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邓某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 潘知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廖健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