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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890-1号

任华与烟台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890-1号申请执行人任华。被执行人烟台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109号502室。法定代表人刘玉仿,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民一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烟台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889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加贝

审 判 员  李海涛

代理

审判员  徐永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毕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