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初1657号
原告:吕某某,女,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蓬莱市。
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锡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德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