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3056号申请执行人倪绍俊。被执行人陈为进。
原告倪绍俊与被告陈为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02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倪绍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为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倪绍俊未实现债权13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车辆已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倪绍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305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力钢
审 判 员 厉 磊
代理
审判员 陈楼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青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