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2542号
原告:梁合瑞,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岳鹏,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梅桂宝,农民。
原告梁合瑞诉被告梅桂宝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合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梁合瑞负担。
审判员 侯明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