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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民初2542号

梁合瑞与梅桂宝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梁合瑞,梅桂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2542号

原告:梁合瑞,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岳鹏,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梅桂宝,农民。

原告梁合瑞诉被告梅桂宝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合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梁合瑞负担。

审判员  侯明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