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857-2号申请执行人曲桂珍。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百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曲永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烟民一终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牟平区百纳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965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加贝
审判员 肖德峰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史展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