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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857-2号

曲桂珍与烟台市牟平区百纳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曲桂珍,烟台市牟平区百纳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857-2号申请执行人曲桂珍。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百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曲永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烟民一终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牟平区百纳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965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加贝

审判员  肖德峰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史展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