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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1220号

山东华源电气有限公司与昌邑市石埠花磊电器原件组装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华源电气有限公司,昌邑市石埠花磊电器原件组装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亚东街。法定代表人田建成,总经理。被执行人昌邑市石埠花磊电器原件组装厂,住所地昌邑市石埠埠头村。经营者王花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邑市石埠花磊电器原件组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商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良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王彦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