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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财保3号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聊城新兴棉花储备有限责任公司、高海滨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新兴棉花储备有限责任公司,高海滨,鲍华胜,王保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财保3号

申请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

被

申请人:山东省聊城新兴棉花储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高海滨,总经理。

被

申请人:高海滨,男,汉族。

被

申请人:鲍华胜,男,汉族。

被

申请人:王保军,男,汉族。本院受理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省聊城新兴棉花储备有限责任公司、高海滨、鲍华胜、王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新兴棉花储备有限责任公司、高海滨、鲍华胜、王保军价值357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新兴棉花储备有限责任公司、高海滨、鲍华胜、王保军银行存款35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孟凡利

审判员  杨绍辉

审判员  宋传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学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