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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恢199号

申请执行人孙石全与被执行人黄开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石权,黄开军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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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恢199号申请执行人孙石权,男,生于1973年1月12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黄开军,生于1974年9月27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送达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开军外出,无明确通讯地址,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石权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蒲川林

审判员  张明全

审判员  邓 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