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48号
申请执行人:李春岭。
法定代表人:刘平福。
被执行人:王贵喜。
被执行人:大同市凯旋鹏程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春岭与被执行人王贵喜、大同市凯旋鹏程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6)冀1122财保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给付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122财保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武迎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书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