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6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唐国美,女,汉族,1971年1月25日出生,芦山县人,住芦山县。
被执行人:芦山县渝川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芦山县。
法定代表人:易泽玉。本院在执行唐国美申请执行芦山县渝川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国美申请执行标的本金为4827.00元。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芦山县渝川煤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芦劳仲裁案字[2016]03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燕执行员 杨涛执行员 郭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杰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