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1110号原告梁红兵,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溪岸,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红兵与被告林溪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红兵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红兵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红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梁红兵负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交。
代理
审判员 刘秀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陈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