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民申816号

李长亮与郭兴合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长亮,郭兴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申81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长亮,男,汉族,1985年7月7日出生,农民,住新疆呼图壁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兴合,男,汉族,1969年12月14日出生,农民,住新疆呼图壁县。再审申请人李长亮因与被申请人郭兴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李长亮于2016年6月17日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李长亮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长亮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薛 根 富

代理

审判员 杨  军

代理

审判员 帕孜来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