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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394号

周某与闫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某,闫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394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

被执行人:闫某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闫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某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其余已做还款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奚静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