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394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
被执行人:闫某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闫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某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其余已做还款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奚静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