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273号罪犯岳龙,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因吸毒于2006年12月2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毒于2007年10月19日被许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3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2013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3年4月1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治安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3年4月29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禹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岳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执行自2013年5月10日至2016年11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27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岳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4月7日至12日,薛现章、岳龙伙二人预谋后,驾驶摩托车到禹州市奎楼街、迎宾路等路上,4次抢夺被害人佩戴的黄金首饰,经鉴定价值共计18164元(含一次未遂,价值5810元)。系累犯,共同犯罪,部分犯罪未遂。罪犯岳龙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2015年3月、2015年8月、2016年1月各获得一次表扬。2014年上半年至2015年下半年有四次半年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不定档次、良好、优秀、优秀。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岳龙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虽有悔改表现,但其系累犯,且因吸毒被多次处罚,减刑应从严控制。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岳龙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祖一
审 判 员 楚绍京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