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张士红。被执行人白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士红与被执行人白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白鹤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士红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士红申请执行标的112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士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蔡雁飞
审判员 宋 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