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04执212号尹若庆:你与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皖0404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