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加连,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公,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岗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徐栓柱,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张玉改,女,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系徐栓柱之妻。被执行人黄大趁,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栓柱、张玉改、黄大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西民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玉改明下有银行存款,依法划拨7000元后给付申请执行人,后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徐栓柱、张玉改、黄大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西民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现被执行人顾华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红梅
审判员 赵克伟
审判员 刘海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