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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执22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与山东光大日月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光大日月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丁庆忠、李吉庆票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山东光大日月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光大日月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丁庆忠、李吉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2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被执行人山东光大日月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光大日月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丁庆忠、李吉庆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东商初字第6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额为2000万元及利息640266.7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11月20日),已经履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履行的标的额为20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平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6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彦宏

审判员  刘 晖

审判员  周升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桑海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