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执字第006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住所地黑山县。
负责人:张某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柳某,男,1985年5月17日生,住黑山县。被执行人战某,女,1985年12月20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55年3月15日生,住黑山县。被执行人战某某,女,1960年6月22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邱某某,男,1966年10月1日生,住黑山县。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63年8月22日生,住址同上。上列双方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车辆、房产、存款及工商登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5)黑民二初字第01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左荣新
审判员 李 岩
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冠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