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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执字第0067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申请执行柳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柳某,战某,郑某某,战某某,邱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执字第006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住所地黑山县。

负责人:张某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柳某,男,1985年5月17日生,住黑山县。被执行人战某,女,1985年12月20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55年3月15日生,住黑山县。被执行人战某某,女,1960年6月22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邱某某,男,1966年10月1日生,住黑山县。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63年8月22日生,住址同上。上列双方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车辆、房产、存款及工商登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5)黑民二初字第01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左荣新

审判员  李 岩

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冠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