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1520号申请执行人王彦光,男,汉族,1973年7月1日。被执行人张晓栓,男,汉族,1962年10月5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90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王彦光申请执行张晓栓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晓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晓栓银行存款41523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
审 判 员 毛建
代理
审判员 李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