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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1655号

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雷存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雷存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1655号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路旺旺家园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房志鹏,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张成柱,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利华,该公司职员。被告雷存禄。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诉被告雷存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雷存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薛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