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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民初758号

王小玲与熊邦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小玲,熊邦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758号原告王小玲,农民。被告熊邦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玲与被告熊邦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小玲负担。

审判员  李明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向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