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758号原告王小玲,农民。被告熊邦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玲与被告熊邦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小玲负担。
审判员 李明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向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王小玲与熊邦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758号原告王小玲,农民。被告熊邦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玲与被告熊邦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小玲负担。
审判员 李明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向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