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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执字第2293号

博湖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博湖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2293号申请人博湖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博湖县。

法定代表人:王新虎。被执行人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张俊选。申请人博湖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新库经证字第4863号执行证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3255000元,执行费34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法院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库尔勒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新库经证字第486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3255000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雨

审判员 杨  新  宇

审判员 库热西·艾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