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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2527号

王祚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支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5-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祚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25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祚军,男,1980年8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射阳县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4034934-4,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北路22号。负责人周园,该公司总经理。王祚军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902民初字第0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书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按规定交纳相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如旭

审 判 员  马寅珠

代理

审判员  刘定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