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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民初817号

原告商某、高某与被告李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商某,高某,李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817号

原告:商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原告:高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王廷顺,东营河口新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高某与被告李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某、原告高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某、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某、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商某、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谷春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