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3012号
原告:郭南信。
被告:杭州小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街113号金通国际大厦1-1幢1单元1404室-1。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南信诉被告杭州小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南信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南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南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南信负担。
审 判 员 陈颖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江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