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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诸鲁0782执1310号

邵亚男与王晓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亚,王晓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诸鲁07**执1310号申请执行人邵亚男。被执行人王晓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亚男与王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15304.5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5304.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王晓辉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贾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执行员 徐金军 来源:百度“”